得益于席卷全球的性别平等运动,越来越多在国内的性骚扰受害学生勇敢地站出来,倾诉自己的遭遇。从2014年开始,有证据且得到学校或警方介入的高校师生间性骚扰案例就有近13起。
学生往往是师生间性骚扰的受害者。为了更好地发现现有反性骚扰机制的问题,帮助高校完善反性骚扰机制,我们需要了解作为师生关系中弱势的一方—— 学生如何看待师生间性骚扰,以及他们对于性骚扰的认知、了解和应对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本研究向上海市10所高校的300名学生发放了调查问卷,最后回收有效问卷263份。为了解受访者对于性骚扰认知差异背后的原因,本研究还开展了3组焦点访谈,对23名同学进行了访谈。通过对问卷数据的分析和对访谈内容的整理,本研究的发现如下。撰 文 |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课题组
指导老师 | 沈 洋
本研究将性骚扰行为按异性、同性划分,以此调查高校学生的认知情况。调研结果显示,高校学生对同性性骚扰的警惕性低,对异性性骚扰的警惕性高。其中,认知差异最大的两项分别为 “故意进行非自愿的搭肩等轻微肢体接触” 和 “提出一些无故的单独会面要求”。这一现象或许可以用性别观念的影响进行解释。异性恋强制体系认为,异性恋的常态化是通过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实践所构建起来的。在异性恋强制体系下,异性恋在文化中处于一个统治的、规范性的地位,会将同性性行为、双性性行为、其他性行为边缘化。在这种性别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对于来自异性的肢体接触行为和不明意义的要求十分在意,会认为这些行为是不寻常的、别有意义的,也容易觉得受到冒犯。同时,这种性别观念也会使学生对于来自同性的行为放松警惕。本次调研中,有57.03%的同学对师生恋持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有23.19%的同学赞同师生恋,仅有19.77%的同学明确反对师生恋。赞成师生恋的理由主要包括 “恋爱自由”、“与年龄和身份无关”、“真爱” 等等。
这种对师生恋 “纵容” 的态度可能与社会舆论和媒体对 “师生恋” 的浪漫化有关。随着全社会的性观念越来越开放,师生恋得到了越来越高的包容度。不少文学艺术作品、视听作品以师生恋为主题创作,并且将其美好的一面展现出来,让学生忽略了师生恋背后所蕴含的权力关系。如在访谈中,有同学指出:
“有个电视剧,叫独家记忆,就是讲,一个女生跟他的俄语老师在一起了,年纪相差不大,我觉得挺支持的。” 但根据美国学者的调查研究,大多数美国学生对师生恋持反对态度。Eli 和 Bowen 针对师生间的种种行为对大约500名学生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学生认为师生恋爱关系是非正当的。同时,美国及中国港台的许多高校已经明文禁止师生恋。2010年,耶鲁大学全面禁止师生恋;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在校规中将师生恋描述为 “不正当” 的行为。其实,师生恋并不像多数同学所认为的那样,是“双方平等、意愿自由”的。由于学术组织的垂直分层式结构,老师相对学生拥有绝对的权威与优势。Fitzgerald主张:“正式权力的差异一旦存在,所有的性别歧视或性行为可以被视为性骚扰,因为女性不被认为处在一种可以反对、抵制或可以完全自由同意的位置。”在不对称的关系下,当事人是否是出于自身意愿的“同意”是很难界定的。由于老师所掌握的组织化资源(如行政裁决权、评价学生的权力、科研项目评审的权力),老师很容易对学生进行威胁而学生无法反抗。而师生间的权力不平等关系和教师拥有文化所赋予的高尚形象,也容易让学生产生 “无以名之” 或 “误认” 的心理。学生有可能将性骚扰行为错误认定为 “爱”,并且自愿与老师发生性关系。同时,由于权力关系的影响,师生恋与师生间性骚扰的客观表现在实际情况中很难区分,因而禁止师生恋实则也是对学生的一种保护。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 “维森案” 中提出,“不受欢迎” 的主观标准是判定骚扰者的冒犯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标准。若师生双方自愿实施含有性意味的行为,便不再被视为性骚扰行为,可以定义为广义上的“师生恋”。但“不受欢迎”是受害人的内心想法,裁判者无法探知,只能从受害人的行为外观推断其内心意愿。由于师生权力关系对学生自由意志的影响,受害人可能并不会做出反抗行为,而表现出 “自愿”。这就导致师生间性骚扰与师生恋的行为模式是相似的,学生在师生间性骚扰的情况下难以证明自己并非是自愿的,而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老师也会以师生恋为由为自己的行为作掩护,从而使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难以维权。从整体来看,男女同学都会更加注重倾诉对象的私密性,更容易选择 “亲近的朋友”、“家长” 这类与本人关系亲密的对象,而“在社交平台公开”的比例较低,仅占总受访者的22.81%。然而从不同性别的倾诉意愿来看,女生更愿意告诉其朋友和家长;而男生不愿意倾诉的比例更高,达11.02%。这种现象的产生,可能与社会文化对 “男性气质” 的构建有关。男性气质的社会构建论认为,男人生来性别是男性,但是他形成男人的身份认同要经过一个与文化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从 “男儿有泪不轻弹” 等俗语中我们可以看出长久以来积累的文化与社会观念对男性的要求。男性一直被认为比女性强壮、坚强、勇敢、独立;在强调男性权威、力量和控制的社会文化下,如果男性展现出附属和无力是不被认可的。这使得男性在遭受性骚扰后更不愿意说出自己的遭遇:如果男性向他人倾诉自己遭遇性骚扰,这就相当于承认了他们的软弱无力,而保持沉默则会让男性受害者避免尴尬和耻辱。在访谈中,不少男生的想法也反映出了这种男性气质在他们身上的影响:“如果发生在我身上,首先自己 handle…… 因为在认知里,男性在性骚扰里不是受害者,但男生如果真的遇到,为了防止情况恶化,最好能够尝试制止这种状况。”
“发生这个(指师生间性骚扰)不是特别好的事情,能自己解决自己处理,但当局者迷,解决不好时,会和信任的朋友寻求一些帮助,不会公开弄大。”总体来看,“害怕老师利用职权报复成绩或毕业等相关学校事务”是大部分同学(60.46%)认为寒蝉效应会发生的主要原因。“认为学校不会予以重视”、“认为会受到负面舆论压力” 也是寒蝉效应的两大原因,分别有48.29%、40.68%的同学选择。但更多研究生及以上(73.02%)的学生认为,寒蝉效应是由于老师滥用公权力所导致的。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导师和普通授课教师掌握的权力之间存在差距。在导师负责制下,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和科研项目,甚至有时,导师还会对学生的就业产生影响。如访谈中有同学指出:“导师指导研究生论文、做课题,授课老师给本科生上课、考试打分,导师和学生接触的时间更长,对学生的影响也更大,毕业论文关乎学位,授课老师只影响一门课。所以我认为学生更有可能对导师的骚扰忍气吞声。”“某种意义上,(医学院的)教授还能决定你未来的科室。”除了源自于学校的权力之外,导师还具有师生关系异化带来的其他权力。导师在师生关系中也往往具有父亲的威严,能够对学生的日常生活进行指导和关心,这让导师与学生的关系向 “依附关系” 的异化。除此之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要建立 “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让导师变成了学生科研经费甚至生活费的提供者。导师与学生的关系更是向“雇佣关系”异化,进一步拉开了师生权力的差距。而普通授课老师一般只会影响到某几门课的课程成绩,学生更有拒绝和发声的空间。学生认为学校有义务建立维权机制,但实际却不会首选学校作为维权渠道
被调查对象中,88.97%的学生认为高校有义务对师生间性骚扰进行防治。但事实上,仅有34.22%的学生会优先选择学校作为维权途径,其余学生反而更倾向于报警或诉诸法律手段。这种矛盾的心理主要源自于现有校园反性骚扰机制的不完善。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学生往往希望高校能够给予实施者严厉的处罚或制裁,但过往类似事件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让大部分学生对高校并不持有信心。如有同学提及:“很多时候会听到一些学校会用给保研资格这种类似的手段息事宁人。所以会担心学校不会真正地公正处理……”
“老师和学校看起来就是一体的,很难说他们会不会互相包庇。”学校之所以会有这种 “不处理” 和 “包庇” 的行为,或许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其一是中国传统的 “面子文化” 对于学校的影响。学校管理层往往会认为,性骚扰事件属于道德上的 “耻”,一旦被外人知晓,会减损学校靠学术成就和荣誉而累积起来的社会形象,进而造成一种社会性的 “耻”,失去社会上的尊敬,故而用各种方式将事件完全封锁在校内,以此来维护学校的声誉。其二则是因为权力边界不明晰。学术权贵是指,在不同学术组织中起到标杆性作用,并且在不同学科中具有权威和影响力的角色。学术权贵常常表现为学科知名教授或带头人,又同时拥有院长、中心主任等头衔,造成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边界模糊。在专门的反性骚扰机制尚未出现的情况下,高校的人事处和党委纪检部这两个行政部门,就成为了有具体裁量权的唯一主体。如果实施者恰好为学术权贵,很容易利用其行政权力掩盖事实,而其学术权威和影响力又往往让人事处倾向于维护其学术成就。这种权力的交织与权力的滥用,成为了 “包庇” 现象的根源。但学校建立校内反性骚扰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与职场性骚扰不同,高校对学生具有限制与约束,学生无法用 “辞职” 来逃避性骚扰,因此需要正式的发声渠道。另一方面,在法律尚未将性骚扰入刑的情况下,学生通过法律获得的帮助有限,只能依靠学校的约束力对性骚扰进行防治。以北大沈阳案为例,事发之后即使北京市公安局介入调查,最终也还是交由学校裁决。对于前文所揭示的问题,本研究建议高校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回应:
学校可建立由副校长直接领导的专门性机构,保证机构的行政资源,但人员主体需要由没有行政职位的学术教师和独立的专业人员(如律师、社工组织成员)组成,避免出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边界不明的现象。学校需要设立网站、专线电话等渠道作为举报窗口,并对举报学生进行匿名化处理,避免舆论对学生造成伤害。另外,由于忌惮权力的心理,学生会犹豫是否需要举报,因此举报的时限可参考香港高校,适当延长至事发后1年以内。在开展调查时,需从机构成员中组成调查组,参与调查组的人员需要由与加害人不相识的学术教师与独立的专业人员构成。考虑到问卷中体现的性别认知差异,调查组的男女比也应保持均衡。调查结果与处理办法需脱敏后向全校公示。该机构也要能给予学生一定的保护措施,包括更换导师、允许学生换课、退课等。基于调查结果,我们固然需要呼吁学生对同性性骚扰行为增加防范意识,但是同时也要对性骚扰行为范围的界定进行讨论。通常情况下,同性间轻微的身体接触是表达亲密、友好的社交形式。如果将这些行为纳入性骚扰范围之内,可能会阻碍正常社交,与社会观念脱节,因此可以不纳入。我国部分高校将触犯刑法的性侵害也划入了性骚扰行为,例如北京大学性骚扰防治规范建议稿。但这种划分可能会使他人降低对严重行为危害性的评价。因此我们建议,应当区分性骚扰、性侵犯以及其他不当行为,并制定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
禁止高校师生恋的重要性已经在前面提及,但禁止师生恋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恋爱自由,也可能会造成部分同学无法接受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考虑 “师生恋” 应当在多大范围内被禁止。我们建议,师生恋的禁止范围可以以权力关系作为标准。与学生有教学关系的老师以及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老师应当被禁止与学生进行师生恋。对于其他师生,则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主动向校方报告恋爱关系。
学校可以通过学生手册、教育讲座等形式,加强男性学生的警惕性,减少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 Lees, S. Ruling passions. Sexual violence, reputation and the law.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97.
课题组成员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本科生:段云休、艾克旦·阿克拜、迪丽热巴·地力夏提;凯原法学院本科生:钱际羽、郑王璇